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版面的问题解答
1、北京市地税局为什么要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8月1日实施发票改革以来,建立了发票查询和识别系统,通过输入1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查询发票的真伪和开具内容,已经达到了总局的要求。但是,为了与总局要求的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保持一致,我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
2、此次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是什么?
总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名称为发票代码。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代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代码,1表示国家税务局、2表示地方税务局,0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税管理的各类发票代码表示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5年为05;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我局确定的税控机打发票(折式或卷式)按其发票名称的第一个行业名称确定其所属行业,定额发票确定为其他行业,代码为0,其他发票按其名称确定所属行业;第9、10、11位表示发票种类的计算机代码;第12位表示发票印刷的补充号码。
3、对现行18位发票号码作调整吗?它与新版发票8位号码是什么关系?
现行的18位发票号码经调整一分为二:前10位作为“信息码”保留使用,后8位调整为全国统一名称的“发票号码”(即发票的顺序号码)。
全国统一“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组合,即为20位的全国统一编码;“信息码”与全国统一的“发票号码”组合,即为现行的18位“发票号码”,作为发票查询系统识别真伪和应用管理使用。
4、新版发票的各种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有什么规定?
新版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信息码,均统一印制在发票的右上角或正上方,其顺序为:第一组为发票代码,第二组为发票号码,第三组为密码,第四组为信息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要求执行,密码和信息码的印制规格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发票印制标准要求执行。
5、对发票版面都做了哪些调整?
此次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号码,对现行的由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26种48个版面的发票式样进行全部更换,除发票编码规则有所调整外,对其他相关文字内容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一是对发票正面,将原税控机打折式发票左侧和原税控机打卷式发票右侧的“‘机打票号’与‘发票号’必须一致,否则无效”,更改为“‘机打票号’与‘信息码’和‘发票号码’必须一致,否则无效”;二是将定额发票中需要填开的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名称和经营项目的内容取消;三是定额发票、税控机打有奖发票增设条形码;税控机打有奖发票兑奖联的英文内容删除。四是对发票背面中的“使用说明”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在发票使用说明中,突出了税控信息发票的作用;结合发票编码要求,明确了发票查询号码的输入顺序;进一步规范了文字叙述,并简化了文字内容,做到了通俗易懂、使用方便。
6、此次对发票换版的执行时间、现行统一发票停止使用时间、新版发票的销售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2005年7月1日全市统一启用新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发票。由于此次发票换版未设过渡期,为保证纳税人领购使用新版发票,市局决定于2005年6月20日正式发售新版发票。因此,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领购新版发票的,可以继续使用旧版发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的,即可使用新版发票。
7、对于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完的发票将做如何处理?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手中未开封使用的旧版发票,随着新版发票的发售,同时收回作退票处理;对于已开封或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办理发票的缴销事宜。
8、启用新版发票后,发票查询途径和方法有何变化?
此次发票换版对税控装置不作调整,只是对发票编码顺序进行了调整。为此,凡通过网络查询、声讯查询、短信息查询,以及通过12366查询发票真伪的,一律按照先输入“信息码”(10位),再输入“发票号码”(8位),最后输入密码的顺序查询。按照新顺序查询的时间定于2005年6月20日。
9、有奖发票的兑奖方式有何变化?
为了提高有奖发票兑奖速度,进一步加强管理,此次发票换版在所有定额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折式)应用了条形码技术。税务机关在为消费者实施兑付奖金过程中,通过条形码实施兑奖。
10、税控装置的使用有何变化?
此次发票换版对税控装置未做调整。但由于调整了发票编码,对纳税人开具前输入的发票编码的名称和顺序进行了调整。具体为:纳税人领购新版发票后,在开具前,要将新版发票的“信息码”、“发票号码”(共18位)依次、连续、准确地输入税控装置中,并经确认后,方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按照先输入“信息码”,后输入“发票号码”的顺序,输入发票编码(共18位),否则,将造成开具发票的“机打票号”与“信息码”和“发票号码”不一致,而形成废票,视同于无效发票。
11、此次发票换版,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对原已办理自印发票,但在此次发票换版过程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就“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许可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领购新版发票。
对继续领购和使用地税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此次发票换版不做行政许可事项变更。
12、新版发票的种类有所变化吗?
2005年7月1日正式启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卷式、折式),供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领购使用。现行的《北京市交通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式、折式)更名为《北京市交通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式、折式)。为此,现领购使用《北京市交通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式、折式)的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应自6月20日起,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信息变更及领购新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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