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经营业务,提高房屋租赁经营管理质量,规避房屋租赁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的非居住性房屋租赁经营与管理活动。
第二章 房屋租赁管理职责
第三条 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是公司非居住性房屋租赁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各分公司在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开展非居住性房屋的出租业务和日常管理,接受金泰恒业公司监督。
第四条 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职责:
(一)制订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经营管理业务;
(二)不定期对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全面了解房屋租赁项目的经营状况,深入挖掘经营管理潜力,为领导决策和基层管理提供服务;
(四)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分公司职责:
(一)各分公司必须指定房屋租赁业务主管领导,明确专业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二)全面掌握经营授权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项目基本状况;
(三)认真执行公司房屋租赁专业管理制度,制订本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设立房屋租赁管理业务台帐;
(四)按时上报房屋租赁信息和报表;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经营授权范围内的房屋租赁业务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查结果于检查后十日内上报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
(六)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活动。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管理
第六条 出租房屋时必须按照《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各分公司要根据金泰恒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统一合同样本,经公司法律事务室审定,使用前报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备案。如需变更合同样本,需对变更的合同内容作出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五)房屋用途;
(六)房屋交付日期;
(七)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合同条款具体规定参照《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业务操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租赁标的物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以下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或单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的,房屋租赁合同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意见,并于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报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备案。
第九条 合同文本及有关文件是履行合同及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各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必须加强房屋租赁合同及往来信函、电子传真、图表等资料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做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及时,数量齐全。
第四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公司品牌战略的要求,在各分公司新建物业租赁项目名称中要冠以“金泰”字样,并书面告知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要分项目明确房屋租赁管理责任人、责任目标,并将出租率、租金收缴率等影响出租收益的指标纳入责任考核体系。
将房屋租赁收入作为一项单独收益纳入各分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管理,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预算上报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出租的房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护产权人财产和利益。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合同履行责任部门要及时上报。
第五章 房屋租赁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完备、过程严谨、客观真实,从业人员不得接受承租人及相关人员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从业人员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保密意识,不得向客户泄漏与租赁活动无关的本单位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客户资料。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是一项涉及政策法规多、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从事房屋租赁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章 房屋租赁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必须指定熟悉本单位房屋租赁经营情况的从业人员为房屋租赁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反馈和基本数据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必须全面了解本单位房屋租赁项目情况,准确掌握、统计项目经营管理的基础数据。
(一)统计范围:凡产权属于金泰恒业公司、用于对外出租(合作)经营的非居住性房屋租赁项目;
(二)统计数据要按相关报表的要求填报真实、准确、及时;
(三)统计季报于次季度10日前上报物业租赁管理事业部。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的内容:
1、新增、在建、拆迁项目情况;
2、项目所在区域变化情况;
3、房屋租赁管理动态信息;
4、取得一定成效的房屋租赁管理措施;
5、重点项目的基本情况、出租情况、客户入住情况等信息;
6、房屋租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市场信息以《房产资讯》的形式于次季度20日前进行发布。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必须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从事房屋租赁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京泰经发[2004]150号《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京泰经发[2004]227号《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补充规定》、京泰租发[2005]84号《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管理办法》、京泰租发[2005]116号《房屋出租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四份文件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