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市场报告(2005年第2季度)

  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行情
   ·市场行情:市场租金平稳上升,租赁买卖成交活跃
  戴德梁行研究表明:相对上季度而言,本季度租赁市场成交活跃。本季度租金呈现平稳上升趋势,甲级写字楼平均租金增至27.1美元/月/平方米(实用面积),比上一季度增长1.2个百分点。从区域市场来看,CBD、金融街和燕莎仍是租金最高的区域,租金价格分别为31.5、28.1、28.0美元/月/平方米(实用面积)。其他区域情况:金融街、CBD、燕莎和东长安街/建国门等地区分别增长了2.1%、1.7%、1.6%和1.4%,而中关村则降了2.2个百分点。中关村地区自去年以来供应量迅速增加,造成市场难以在短期内消化,是租金下降的主要原因。
  第二季度甲级写字楼平均空置率为12%,比上季度增加0.6个百分点。从区域来看,中关村地区空置率仍然最高,保持在27.3%的高位;而CBD供应方面,本季度有北京财富中心一期和富尔大厦供应CBD市场,空置率升至11.9%。东二环、燕莎、东长安街/建国门和金融街地区的空置率分别为7.2%、6.6%、6.4%和4.9%,相比上个季度变动不大。
  就短期而言,由于下半年将有近百万平方米的写字楼项目入伙,且分布较为分散,预计各区域市场都将出现一定的租金变化。其中,中关村地区三季度租金预计将出现继续下跌趋势;CBD区域虽有近11万平方米下半年入伙,但由于该区域吸纳能力较强,租金预计将稳中有升;金融街地区虽然有近40万平方米的面积增量,但很多项目已被大型国有企业购买自用,对租赁市场的影响将小于预期。而至于其他地区,供应时间多在年底,预计下季度租金将保持平稳状态。
  二、金泰恒业公司经营性房屋租赁情况
  · 租赁信息:
  1、东城公司积极开展房屋租赁合同清理和租金清缴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将此项工作责任到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上半年共清缴拖欠租金27万元,同时对于经清理仍无法上缴的,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2、宣武煤炭公司积极做好房屋租赁工作,一是根据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反复论证、推敲的基础上,于本季度初正式出台了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加大力度加以贯彻实施;二是深入贯彻公司《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成立了本单位房屋租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人,布置了具体工作进度与措施,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3、据了解,在金泰开阳大厦紧临的万博苑小区将建一座综合楼,面积为3.5万平方米,其中写字楼2万平方米,底商1.5万平方米,年底竣工,它的建成将对金泰开阳大厦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项目介绍:金泰国益大厦
  “金泰国益大厦”位于朝阳区青年路甘露园北里甲1号。地上17层,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30183平方米,其中底商面积约3300平方米。200个车位,配有6部上海三菱电梯、两管制约克中央空调。写字楼租金报价为3—3.5元/天/平方米(含物业管理费),底商功能定位拟为银行、餐饮。
  该项目紧临CBD商圈,南临朝阳北路,东邻青年路,西、北邻珠江罗马嘉园,周边多为在建和已建成的中、高档商品房住宅项目。主要公交线路有306、831、834、运通111等。
  另据了解,市政府将于今年年底之前拓宽朝阳北路至姚家园路之间的青年路,改为上下六车道,这使国益大厦的交通更加便利。
  三、 热点探讨:装修物的补偿问题
  房屋租赁的装修行为是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加装改造,形成装修物已与房屋连成一体,即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承租人对装修物拥有所有权,而出租人拥有出租房的所有权,一般来讲出租人收回装修后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或装修物的价值,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因此应从以下几点给予关注: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86条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赔偿原则
  (一)最大限度地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
  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时,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对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或默许而进行的装修,按照主物取得从物的原则,由出租人收回装修房屋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过错责任原则。
  1、租赁合同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对装修物进行处理。如果导致合同无效系双方责任,则因此所出现的装修损失应当按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2、租赁合同解除时,应当对承租人所作的装修作现值评估,按照这个评估价,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在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的同时,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适当的损失补偿; 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首先由出租人给承租人适当的补偿,这个补偿与评估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由租赁双方按过错责任分担。
  (三)公平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虽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常有“合同期满或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不得拆走装修物,不得向出租人索要装修损失。”或“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合同终止,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索要装修损失。”的约定,但是由于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的预见力各有不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考虑不周,法官往往不予采纳,转而采取公平原则作为判决的基础。
  因此,出租人在通过合同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限制承租人装修规模、投入等实际方式避免将来承担不必要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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