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法律问题说明


  根据在2004年11月26日召开的房屋租赁法律事务培训中所提出的问题,现做以下答复,鉴于有些提问不具体或者不明确,此答案仅供参考:

  一、合同签定后如何变更及注意事项
  鉴于合同变更专业性较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容易操作,可以请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废止原合同重新设计一个新合同,以防止出现合同缺陷。

  二、如何对承租人单方违约进行限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的范围和额度如何计算,具体操作程序又是什么
  鉴于提问人为海博经营管理人员,建议对承租人单方违约的具体限制参考“金泰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相关约定。收集由承租人单方违约导致我方损失的证据,在有证据证明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三、对于承租人的违约,出租方应履行哪些法律手段和程序,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期间经营损失的评估和补偿是如何规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出租方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手段,诉讼时效是一年,诉讼期间又发生欠租等损失的,出租方按一审判决之日顺延至交出所租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再次提起诉讼。

  四、对于承租人故意违约的,在合同中又规定了有利于我方条件的,出租方能否在公证人员在场情况下,收回房屋经营权,并处理对方资产(合同中注明,出租方可以调整处理的资产)
  对于承租人故意违约,承租人又正在使用所租房屋的,不宜采用上述方法,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
  如果承租人失踪,可以使用上述方法解决,对承租人在所租的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提存公证。

  五、标的物在未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标的物为拆迁返还物,但具体位置未明确)
  在此种条件下不宜签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状况不确定的情况下,签合同存在着很大风险。

  六、在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后,双方怎样处理解决(出租行为已发生的;出租行为未发生的)
  出租行为已发生,可以补办房屋租赁许可证,消除合同暇疵,使合同有效;出租行为未发生的,申请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七、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可否同个人签订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同自然人签订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八、如何应对承租人提前退租,在合同中如何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租赁合同都是有约定期限的,但有些出租人会遇到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这种情况。仔细分析起来,提前退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提前退租,即承租人财务状况良好,只是由于经营上的缘故,要求提前退租。另一类是被动提前退租,即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不得不提前退租。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提前退租都不知如何处理是好。虽然在合同里也规定有提前退租的条款,但是在实际问题出现时,又不是太容易处理好的。首先出租人应该与承租人进行协商,了解提前退租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主动提前退租还是被动提前退租。如果是主动提前退租,证明承租方财务方面有保障,对这类退租的处理可以不必要太急,而要求与对方另行达成一份终止租赁协议,规定一个退租时间,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如果退租方是被动提前退租,这就证明承租人在财务上出现危机,对这种情况,出租人应该抓紧时间处理此种情况。因为种种迹象表明,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这种情况,出租人的损失就会扩大,而且还会出现诉讼。出租人应及时与出租方按照原合同关于提前退租条款办理退租手续。这类提前退租办理得越快对出租人越安全。

  九、外国公司的北京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一般不作为合同的主体,应与其母公司签署,但是具体操作过程相当复杂,其总部证明文件不好提供,其一般用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的登记证,怎样做更加稳妥.
  外国公司的北京代表处所签合同有效,其法律特征参见公司法第九章的规定,主要是:
  1、外国公司是在中国境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外国公司的北京代表处应是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外国公司应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3、外国公司的北京代表处的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4、外国公司撤销北京代表处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所剩余财产方可转移出境。
  由此可见外国公司的北京代表处欠租风险较小。

  十、发生法律纠纷(欠租),出租人不再进行追讨,承租人留置物品或装修装饰已变化,承租人对留置物或装修要求返还或赔偿应如何应对,承租人在此权利要求上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通过公证机关对房屋内承租人财产进行提存。承租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十一、如因外部电网无提前通知的瞬间断电导致承租人利益损失,承租人想出租人提出索赔,出租人如何应对
  1、应在合同中写入“非出租人的责任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后果不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的条款。
  2、对已发生的情况,应立即搜集证据,准备举证。

  十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过假客户或假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最有效的考察客户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1、到工商局对承租方的性质进行检索,出现假公司的出租方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义务。
  2、举报后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果不出现欠租的情况,可以不予揭穿。

  十三、有些客户是先与我方签约,再用我方提供的房产证明注册公司,在此环节中我方是否应与客户签订一些书面协议,以保证我方的权益
  使合同成为附延迟生效条件的合同,待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此前可先收取押金,或签订意向书,等成为正式公司后,再签正式合同。

  十四、如果承租人用来支付租金的支票上的支付单位与合同中承租人的名称不一致,会带来什么风险。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由出具支票的单位附一证明,说明是代某某承租人支付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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