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出租业务操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非居住性房屋出租管理业务,细化业务操作流程,落实《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出租前应对房屋所在区域及周边同档次两个以上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研活动,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房屋租金价位、房屋状况、客户群体等,以确定房屋出租的市场定位和租金水平。
  第三条 出租房屋时要对承租人的资信进行全面审查: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查验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承租人为公司法人的,须查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当年年检情况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承租人为外企公司北京代表(办事)处的,须查验工商部门核发的机构代表登记证和首席代表身份证(护照)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其他组织须查验能证明其合法资质的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四条 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出租房屋的交付状态和交付时间。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第六条 对可能遇有拆迁的房屋,在开展房屋出租业务时应事先报公司基本建设部审批。
  第七条 各分公司在房屋出租业务中对房屋租金价格的确定要以市场行情为基础并兼顾财务部门核算的房屋建设成本及运营成本。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租金及费用的缴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 押金是承租人遵守和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保障,各分公司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押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十条 出租房屋必须明确承租房屋的用途,该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凡用于餐饮、网吧、娱乐等特定经营活动的,在合同签订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向外资企业出租房屋要办理涉外许可证等必备文件,并符合外事、安全、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公司出租房屋的,在认真审核中介代理方的资质后,方可订立确认书或代理合同。代理合同要交财务部门备案,承租人入住后方可支付代理佣金。
  第十三条 禁止承租人把所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转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租、转借、转让的,须经金泰恒业公司法律事务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续租
  (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6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提出续约时,如果出租人提出新的租金标准或交付租金方式等条件,承租人又不能接受,就可以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续租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权把房屋收回,出租给其他人。
  第十五条 因承租单位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广告发布等,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需要在相关业务证明材料上加盖金泰恒业公章或需董事长签字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并作出具体用途的限制。
  第十六条 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一)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治安管理规定,履行治安责任;
  (二)各分公司应按照《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出租房屋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三)为明确租赁双方责任与义务,出租人必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与承租人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凡普通地下室出租经营,各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本市及公司《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出租与管理注意事项》的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障这部分物业项目在出租经营、日常管理使用中的安全,并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装修管理
  (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装修、装饰法规制定装修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二)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要求装修商具备一定的等级资质,并提供装修方案,经房屋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消防安全规范,不得对房屋结构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必要时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装修商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及要求的装饰材料进行施工,装饰竣工后装修商应提供竣工图纸,房屋管理部门依据图纸对装饰工程进行验收;
  (五)加强对装修资料及相关文件(包括装修图纸及签订的各项协议等)的保管存档工作;
  (六)为明确租赁双方责任与义务,必须与承租人委托的装修商签订《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事宜按照《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必须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一)由合同履行责任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与承租人就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确认、会签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订立变更或补充协议;
  (二)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变更合同、补充协议及时交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合同交与财务部门,作为收取租费及纳税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对每份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责任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服务,对承租人提出的要求和投诉要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向承租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收缴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业务主管部门每月应对房屋出租工作进行经济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租金收缴及欠缴情况做出具体说明,其中欠缴情况应包括欠费租户的名称、承租房屋(单元)、承租面积、承租期限、欠缴期限、欠缴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对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缴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依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出具书面缴款通知书,并交由合同履行责任部门专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建立欠费催缴制度。
  (一)承租人已经提交书面延期缴费申请的,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酌情延缓催缴;
  (二)对承租人既未提交书面延期缴费申请,又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费的,财务部门要出具书面催缴函,交合同履行责任部门专人送达并催缴;
  (三)对于拖欠租费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各单位要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催缴,同时要建立相应奖惩制度,明确催缴期限;
  (四)催缴无效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应明确规定协商解决的期限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方式必选一种),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征询金泰恒业公司法律事务室或企业法律顾问意见,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对授权单位提出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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