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落实党的依靠职工办企业方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能够正确有效地履行,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集体合同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集体合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二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以检查的形式,督促其全面履行的行为。
第三条 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在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凡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精干、高效、熟悉业务的原则,成立本级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组(人数可根据企业实际,自行确定),在职工人数较多的部门可设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员。
第五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企业党委、行政、工会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企业党委负责牵头,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等额代表组成。成员应包括:企业劳资、财务、技术设备、安全等职能部门代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职工代表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依靠职工群众的原则;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每年进行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要在负责本级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以确保集体合同制度能够在各个企业有效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每半年应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集体合同条款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且具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发放、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等条款的履行情况。同时,检查集体合同中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各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将每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将书面报告报上级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第十条 公司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如发现基层单位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将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凡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视具体情况对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及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等提交集体合同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尽快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如在检查中发现集体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调整、完善、增加有关条款时,应当召集双方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修改补充情况上报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报所属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行政领导(企业法人、经营者)担负着监督检查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当自觉履行职责,主动检查督促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应通过工会自身的工作系统,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通过与企业行政方积极协调,加强沟通,解决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各单位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
|
 |
|